盗窃罪辩护人李瞻哲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昌刑初字第124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女,19岁(1991年5月26日出生),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汉族,大专文化,学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胜利街14巷90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 O年9月2日被羁押,同年9月1 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瞻哲,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1 0]111 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 O年11月1 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瞻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 O年9月1日1 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1号学生公寓1 504宿舍内,趁无人之机,窃得龙雅文衣柜内的钱包一个,内有银行卡两张,后分两次盗取卡内现金共计人民币l 0 7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现被告人徐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龙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丁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起获赃证物及清点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银行查询账户明细,银行交易历史明细,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李瞻哲关于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与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均证实了被告人徐某某系在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依法不能认定为
自首,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徐某某以前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考虑到被告人徐某某系在校学生,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徐某某系在校学生,自愿认罪,已经退还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主动交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