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创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自2003年6月14日起取得了“花嫁喜铺”图文组合商标的专用权。由于“花嫁喜铺”婚庆服务及衍生产品在婚庆行业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花嫁喜铺”商标在2006年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2006年初,韦创公司有关负责人无意间在“中国婚庆事业网”上发现“花嫁喜婚庆事业连锁机构”,其总部地址为湖北花嫁喜婚庆公司经营地址。经查,该公司在全国共有36家加盟店,均冠有“花嫁喜铺××店”名称。
事后,韦创公司诉至上海一中院,称湖北花嫁喜婚庆公司以“花嫁喜铺”作为自己的品牌,通过“花 嫁喜婚庆事业连锁机构”特许加盟经营的方式,许可上海喜十喜公司和宜昌花嫁喜铺公司经营“花嫁喜铺”松江店、宜昌西陵店,侵犯其“花嫁喜铺”商标权。为此,韦创公司要求上述三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家“克隆”公司的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依法应当予以制止。
在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由于湖北花嫁喜婚庆公司、宜昌花嫁喜铺公司的加盟商已经覆盖了全国数个省市,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也已较长,且两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就已收取了加盟费,因此两公司侵权影响的范围较大,程度较深。但考虑到宜昌花嫁喜铺公司的确注册了相应的企业名称,且时间与“花嫁喜铺”商标获得核准的时间相近,故判令湖北花嫁喜婚庆公司、宜昌花嫁喜铺公司连带赔偿韦创公司经济损失及因遭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而上海喜十喜公司由于主观上并无侵权过错,故仅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3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其中湖北、宜昌两家公司还被判承担消除侵权影响、连带赔偿韦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上一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