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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故意伤害如何判定并追究责任
发布时间:2013-03-26 14:56 来源:未知
宋波故意伤害一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西刑初字第64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波,男,30岁(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初中文化,原系北京市京鼎大厦有限公司市场部主管,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28日被羁押;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斌,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8)0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波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晶、代理检察员邱江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波及其辩护人张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波在任北京市西城区京鼎大厦有限公司市场部主管期间,伙同孙红亮、刘现勇、侯丙杰、陈云、张可峰等人(均已另案处理),于2005年12月19日10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32号京鼎大厦9层910号保卫部办公室内,持灭火器、金属管等物对因购物纠纷前来的被害人马超、于英超、张磊、陈晨等人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马超颅脑重度损伤,头面部、躯干、四肢等部位多处皮下出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于英超、张磊、陈晨头、手等部位损伤,经法医鉴定,于英超、张磊伤情构成轻微伤。后潜逃。2008年3月28日被告人宋波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西直门外大街派出所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波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波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宋波的辩护人张斌当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马超没有当场死亡,治疗后因肺部感染死亡,致使马超受重伤有另外许多人。2、被告人宋波系投案自首,从无前科,属初犯建议给他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3被告人宋波在案发当天没有打架斗殴的预谋,是出于自己的本能顺手拿起墙边灭火器打了被害人,是被动的卷入这场斗殴中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波在任北京市西城区京鼎大厦有限公司市场部主管期间,于2005年12月19日10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32号京鼎大厦9层910号保卫部办公室内,伙同孙红亮、刘现勇、侯丙杰、陈云、张可峰等人(均已另案处理),持灭火器、金属管等物对因购物纠纷而来的被害人马超、于英超、张磊、陈晨等人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马超颅脑重度损伤,头面部、躯干、四肢等部位多处皮下出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造成于英超、张磊、陈晨头、手等部位损伤,经北京市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于英超、张磊伤情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宋波案发后潜逃。2008年3月28日被告人宋波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西直门外大街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人魏海霞的证言证实,2005年12月19日9时许,自己与王翠翠一起在本市动物园东鼎大厦地下一层购物时与商户发生了争执,两名保安员将双方带到了九层910室保卫部,由一名佩戴“保安主管”胸卡的人(鲍华伟)进行调解时,从里屋出来一名自称是保卫部经理的男子对自己和王翠翠进行了谩骂,后在市场一层,自己通过电话将此事通知了男友马超,半小时后,马超带着七、八名同事来到东鼎市场,自己和王翠翠、马超、陈晨、于英超返回910室,马超要求“保安主管”解决此事,现场一名保安员通过对讲机叫人“上来”,三十余名保安员聚集在910室外,最初将自己和王翠翠带上保卫部的一名保安领班(孙红亮)从一个柜子下面拿出数根铁棍扔到门外,并要求保安员“自己拿”,自己和马超、“保安主管”、王翠翠、陈晨、于英超进入910室里屋后,又进来一个穿浅色西服的男子(杨锴)和“保卫部经理”(宋波),在二人的指使下,“保安主管”用铁棍打了马超的头一下,穿浅色西服的男子也用铁棍打了马超的头部,自己看见“保卫部经理”用一红色物品将马超打倒在地,屋外的保安员也冲进来打人,那名分发铁棍的保安领班也持铁棍打了躺在地上的马超。
  证人王翠翠证言证实,2005年12月19日10时许,自己和魏海霞在本市西城区东鼎服装市场地下一层购物时与商户发生了争执,保安员将双方带到京鼎大厦九层保卫部解决,在一名主管(鲍华伟)进行调解时,一名穿西装的男子(陈新亮)对自己和魏海霞态度蛮横,魏海霞将上述情况通过电话告诉了马超,后自己和魏海霞在京鼎大厦楼下接上马超、陈晨、于英超、张磊、何伟后,又返回了保卫部,在保卫部门口,马超、于英超、张磊、何伟和陈晨殴打了一名男子(潘会峰),后在保卫部的里屋解决问题时,二十余名手持铁棍和胶皮棍的保安员冲进来,对马超、张磊等人进行了殴打的事实。
  证人张磊的证言,证明2005年12月19日10时许,自己跟随陈晨、马超、于英超、魏海霞、王翠翠等人去本市京鼎大厦九层的保卫部,一名穿灰西服的男子(鲍华伟)在里屋正在给魏海霞、王翠翠、马超及两名女子(王小庆、林燕)进行调解,自己和其他人在外屋等候,后又有三、四名穿西服的男子进入了里屋,在屋外聚集了二十余名保安员开始分发警棍和铁管,当听到里屋有冲突声音后,自己跟随于英超、陈晨冲了进去,屋外的保安员也冲了进来,双方发生了厮打,自己看见一名穿灰色西服的男子用灭火器打了马超的头部,还有一名保安员拿铁棍打了马超头部一下,在马超倒地后,还有人用脚踹他的事实。
  证人于英超的证言证实,2005年12月19日10时许,在得知魏海霞和王翠翠被“东鼎市场保卫部经理骂了”后,自己和张磊、陈晨等人跟随马超、魏海霞、王翠翠到东鼎市场九层保卫部的里间,在一穿深灰色西服的男子(鲍华伟)解决此问题时,外屋门口聚集了二十余名保安员,后众多保安员持铁棍对自己等人进行了殴打的事实。
  证人陈晨的证言证实,2005年12月19日10时许,自己和马超、于英超、张磊等人跟随魏海霞、王翠翠到东鼎市场九层保卫处解决“魏海霞和王翠翠被东鼎市场保卫部经理骂了”的问题,马超和魏海霞跟随一男子进入里屋,自己等人在外屋等待时,三十余名保安员进入外屋,有的还手持铁棍,后又有三、四名男子进入里屋,在听见里屋发生打斗后,自己等人和对方的保安员也冲了进去参与打斗,自己看见有三个人围着马超、打了马超的头部的事实。
  证人滕玉忠的证言证实,马超讲魏海霞买东西发生纠纷,让我过去看看,我到东鼎大厦之后,魏海霞及马超下楼接的我,我们一起去了9层保卫部,在保卫部门外间呆着,当时里间有马超、王翠翠、魏海霞,其他人在外间。不知道怎样回事,里间就吵起来了,保安就都冲进来了,我就跑了的事实。
  证人侯丙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12月19日上午10点我下班。然后到9层保卫部,交换上岗时穿的衣服。刚进屋鲍华伟讲地下一层鞋城发生纠纷,这样我就去了地下一层没发现任何情况,就又回到9层。正往保卫部走时孙红亮过来跟我说保卫部那边吵起来了,赶紧过去,边说边递给我一根铁管。我们就往保卫部那去了。我和孙红亮快到保卫部时门口围着10多个保安,我见外屋有几个我不认识的男子,里屋有两个女的和一男一女两个商户,鲍华伟也在屋,他们之间相互嚷嚷,这时站在外屋不认识的那几个男的就一下冲进里屋,屋外保安也冲进里屋,打起来了。我用铁管打了人另外我看见一个挺高,挺壮的人拿灭火器打一个男的头部一下,然后被打的男子一下就倒在地上不动了的事实,经对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26号照片宋波就是拿灭火器打马超的人的事实。
  证人张可峰的证言证实,宋波和叫马超的人互相空手对打,等我打完人转身看和宋波打的马超已经倒在地上了,宋波手里抡着一个红色的小灭火器的事实。
  证人张金水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12月19日上午,十点钟左右,我和保卫部主管鲍华伟在保卫部外间屋解决一起纠纷。二个女顾客因为买鞋没谈价钱与商户二个女的发生纠纷,后到保卫部解决问题。后来顾客二女的找来几个男的找经理,我便让他进屋谈,没一会儿市场部经理杨锴和市场部主管宋波就进来了。进屋同时身后姓马的那帮人也跟进来三四个男的,马超骂杨锴时候宋波冲上来先打了一巴掌,跟着宋波又在里间靠北墙的一排灭火器中抄了一个二公斤重的小灭火器,用右手一只手抡起灭火器,当时马超倒地上了,脑袋上冒血了的事实。经过对照片辨认,证人张金水指出26号照片宋波就是用灭火器砸马超头的人的事实。
  证人鲍华伟的证言证实,证明2005年12月19日10时30分许,自己在本市西城区京鼎大厦910室外间办公时,保安员领班孙红亮通过对讲机称“地下鞋城有人打架”,不久,孙红亮带着三名商户(王小庆、林燕、陈建)和两名女顾客(魏海霞、王翠翠)进入保卫部,在得知是因购物问题商户与顾客发生了争吵后,自己随即进行调解,但其中一名女顾客情绪激动,并与在现场的保卫部经理陈新亮发生争吵,女顾客开始拨打电话叫人,四、五分钟后马超等人骂骂咧咧地进入保卫部,自己和保卫部主管张金水、马超及与其同来的一名男子进入910室里屋进行调解时,市场部经理杨锴和宋波带着四、五名手持橡胶警棍的保安员也进来了,杨锴与马超发生了对骂,宋波率先打了马超左脸一巴掌,在外屋的保安员也冲了进来,用橡胶警棍和钢管殴打马超及与其同来的那名男子,自己急忙到外屋拨打了报警电话的事实。
  、证人杨铠的证言 ,证明2005年12月19日10时许,自己在本市西城区东鼎大厦市场部1310室接到商户的电话称“顾客与商户因为买东西发生纠纷,顾客叫来好多人要打人”后自己带领市场部三级主管宋波来到九楼保卫部,看见有保安员、商户及顾客聚集在保卫部内,保卫部的鲍华伟、张金水和数名不认识的人员在保卫部的里屋,自己和宋波也进入了里屋后,其中一名男子(马超)无端对自己进行了谩骂,宋波打了该男子脸部一拳,门外的保安员持铁棍和橡胶警棍冲进来与对方几名男子打了起来的事实。
  证人孙红亮的证言证实,2005年11月19日10时左右,我在东鼎大厦巡逻,看见有人吵架就过去了,后把她们带到9层保卫部。后杨锴宋波他们二人进去后不久就跟他们吵起来了,我们保安就都冲进去了。我用铁管打对方人的头,我听其他保安讲宋波用灭火器打一个叫马哥的人的事实。
  证人李振的证言,证明2005年12月19日10时许,自己在本市京鼎大厦十三层休息时,听值备勤班的保安员宋谊国喊“所有人到保安部集合”自己和其他保安员到九层910室的保卫部,在保卫部内,鲍华伟、党旭光正在给两个商户和七、八个人进行调解,杨锴和宋波也进入了保卫部,当听见屋内有打架的声音后,屋外的保安员冲了进去,和屋内的男子打起来了的事实。
  证人张胜利的证言,证明2005年12月19日10时许,自己在本市京鼎大厦地下一层投诉台处处理一起商户与顾客的纠纷,孙红亮将两名商户和两名女顾客带上了九层保卫处后,自己在地下一层继续巡逻,约二十分钟后,对讲机中称“有人在保卫室闹事,速到九层”,自己随即赶到九层保卫室门口,看见刚才的两名商户、两名女顾客、数名男子与鲍华伟正在吵架,当杨锴和宋波进入了保卫室后,屋内传出了吵架的声音,在门外的保安员冲了进去,与那数名男子打了起来的事实。
  证人刘学锋的证言,证明2005年12月19日10时许,自己和同事刘现勇在本市京鼎大厦九层内巡逻时,看见两名女顾客(魏海霞、王翠翠)与商户在保卫室外屋吵架,保安主管鲍华伟在劝架,一名男子正与鲍华伟争吵,当听到保卫室里屋好像打起来了后,外面的保安员全部冲进了保卫室里屋,与对方的人打了起来的事实。
  证人岳远军的证言证实,2005年12月19日上午10点多钟,在东鼎市场大厦9楼,保卫部里屋对方来了十几个人,两个女的剩下都是男的,我们这方有杨锴宋波鲍华伟还有我在内的一群保安。保卫部外,听见里面有人喊打大家都往里冲,殴打对方。在警察抓我们之前我听其他保安说宋波用灭火器打躺在地上抱头的人来着,但我没看见的事实。
  证人杨广见的证言证实,2005年12月19日11时许,在东鼎大厦保卫部看到打架现场宋波等人听保安讲宋波用灭火器砸对方的事实。
  证人党旭光证言证实,2005年12月19日上午10点左右,我在保卫部值班,鲍华伟也在,后来进来商户和顾客,说因为买鞋发生纠纷。来解决问题,鲍华伟接待他们,我在外间听他们说,保卫部经理陈新亮就出去了。过了十几分钟女顾客带着几个男的进来了。我赶紧去十四层保安宿舍叫保安下来到保卫部。后给陈新亮打电话,我下楼到保卫部,已经打完架了,看到一个女顾客扶着一男的,头流着血的事实。
  、证人席海亮证言证明,2005年12月19日10时许,自己在本市京鼎大厦宿舍内休息时,听说“保卫部有人闹事”后,自己带领本队队员赶到保卫部门口,看见屋内聚集了很多人,并能听见保卫部里屋有打斗的声音,后孙红亮及隶属他队内的保安员陆续从屋内出来,另有一男子捂着头从屋内出来,
  证人宋野群证言证实,保卫部有人被打伤,自己去处理被打人伤口的事实。
  证人王小庆证言证实,2005年12月19日上午,有两名女顾客因买鞋与我发生解纷,保安将我们带到9层保卫部,后来那两个女的带来十多个人来。过了一会进来两个男的好象都穿西服,其中一个男的嘴上抽一支烟。其中一个高点的人学那男的一句,和他一起进来的男子就推骂人的人,我看他们要打架,林燕就把我从保卫部拉出来的事实。
  证人林燕证言证明,2005年12月19日9、10点钟,自己在本市东鼎服装市场地下一层的摊位上经营时,因购物问题,两名女顾客与王小庆发生争执,自己从中劝阻,两名保安员将双方带到市场九层保卫处解决问题,在保卫部的一个主管(鲍华伟)对双方进行调解未果,两名女顾客离开保卫处,此后不久,两名女顾客和几名男子返回保卫处,嘴里骂着直接进到保卫处里屋,并要求保安员找“管事的”,后一矮一高、两名穿浅色西服的男子(杨锴、宋波)进入保卫处里屋解决问题,对方一穿“毛毛衣服”的男子(马超)无端对那名矮个男子(杨锴)进行谩骂,那高个男子(宋波)上前推搡那骂人的男子,见到双方要打架,自己把王小庆拉了出来的事实。
  证人刘波证言证实,被害人马超治疗情况的事实。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马超的伤情为“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双侧顶枕部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左额骨线形骨折,左顶枕部广泛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伴硬膜下血肿,下丘脑损伤,脑疝,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裂伤”的事实。
  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宋波于2008年3月28日主动到西外大街派出所投案的事实。
  京公法病理字(2006)第195号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为“马超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后,致重度颅脑损伤继发肺炎终致感染性休克死亡”的事实。
  京公法物证字(2005)第3693号生物物证鉴定书,结论为“极强力支持送检现场1、2号血迹(910室沙发上血迹两处)为陈晨所留”。
  京公西法鉴临床字(2005)第1605、1607 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二份,分别证明张磊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偏重)、于英超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公(京)勘(2005)1101024508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和室内情况
  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孙红亮、刘现勇、侯丙杰、张可峰被判刑罚的事实。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波伙同他人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波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宋波的辩护人张斌提出的被害人马超没有当场死亡,是因肺部感染死亡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马超的死亡与宋波用灭火器击打头部有直接关系,尸体检验学鉴定也证明死亡原因,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宋波是被动卷入这场斗殴中的辩护意见,缺乏证据作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宋波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史 惠 青
  人民陪审员 张 波
  人民陪审员 任 月 征
  二○○八年十二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吴 杨 阳
机器生成,无恶意,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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